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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推进信用信息共享、精减市场主体材料的通知

【信息时间:2022/8/31 阅读次数: 】【字号 【我要打印】【关闭】

 


 

各市场主体:

为进一步优化利企便民举措,充分发挥信息整合共享效能,切实优化营商环境,落实“减环节、减材料”的工作要求,现依据《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和《财政部关于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的通知》财库【2019】38号文件精神,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凡依法必须招标的政府投资项目,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在招标文件编制中,不得要求投标人(供应商)提供信用信息查询网页截图等相关证明材料,由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在解密相应文件之前对参加本项目的投标人(供应商)进行信用信息查询,截图打印作为证据留存。

 

特此通知

 

 

淮滨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2022年8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