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
招标投标行政监督工作指导手册
1.总则
1.0.1 为规范全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招标投标行政监督工作,制定本手册。
1.0.2 本手册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行政监督工作。
1.0.3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招标投标监督机构(以下简称:监督部门),依法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1.0.4 监督部门实施监督的主要事项有:
(1)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是否进行招标。
(2)法定招标投标项目是否按照法定规则和程序进行招标投标。包括:招标人是否采用适当的招标方式;招标代理机构是否依照法律法规和招标人的委托进行招标代理活动;招标人是否依法提供招标信息,依法接受投标人的投标,依法开标、评标和定标,依法与中标人签订合同;投标人是否依法参加投标活动,进行正当竞争;评标委员会及成员是否依法依规公平公正评标等。
(3)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行政监督和执法部门对违反法律规定的行为,包括对法定强制招标项目不进行招标的,招标人、投标人、招标代理机构及评标委员会成员不按法定的规则和程序进行招标投标活动的等,除责令改正外,依法给予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取消资格、责令停业、吊销营业执照等行政处罚。
1.0.5 必须招标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造价咨询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范围,按照《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16号)执行。
1.0.6 不在依法必须招标项目范围内的国有投资工程项目,招标人可以采用直接发包方式确定承包人。对招标人主动要求进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交易且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决定受理监督的,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履行监督职责。
2、术语
2.0.1 工程项目:本手册中的工程项目指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
2.0.2 招标人(发包人):是依照《招标投标法》规定提出招标项目、进行招标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2.0.3 投标人:是响应招标、参加投标竞争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2.0.4 招标代理机构:是依法设立、从事招标代理业务并提供相关服务的社会中介组织。
2.0.5 国有资金:是指国家财政性资金(包括预算内资金和预算外资金),国家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自有资金及借贷资金。其中,国有企业是指全民所有制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及国有控股企业,国有控股企业包括国有资本占企业资本总额50%以上的企业以及虽不足50%,但国有资产投资者实质上拥有控制权的企业。
2.0.6 全部或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的项目:是指一切使用国有资金(不论其在总投资中所占比例大小)进行的建设项目。
2.0.7 国家融资的建设项目:是指使用国家通过对内发行政府债券或向外国政府及国际金融机构举借主权外债所筹资金进行的建设项目。这些以国家信用为担保筹集、由政府统一筹措、安排、使用、偿还的资金也应视为国有资金。
2.0.8 潜在投标人:是指知悉招标人公布的招标项目的有关条件和要求,有可能愿意参加投标竞争的供应商或承包商。
2.0.9 其他利害关系人:是指除投标人以外的,与招标项目或者招标活动有直接或者间接利益关系的法人、其他组织和自然人。
2.0.10 暂估价:是指总承包招标时不能确定价格而由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暂时估定的工程、货物、服务的金额。
3.监督事项
3.1 招标审核
3.1.1 监督对象:招标人。
3.1.2 工作流程:监督部门收到工程项目招标人登记审核申请,依法对工程项目是否符合招标人发包方式及具备招标条件进行审核。
3.1.3 审查内容
3.1.3.1 招标人是否为招标项目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3.1.3.2 拟招标的工程项目是否履行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等审批、核准手续;
3.1.3.3 拟招标的工程项目的资金来源是否落实;
3.1.3.4 拟招标的工程项目是否按照审批核准的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等开展招投标活动;
3.1.3.5 招标事项发生变更的,是否按照规定已履行变更手续;
3.1.3.6 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的工程项目,是否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实施条例》规定,经有关部门批准或认定;投标邀请书内容是否载明招标人的名称和地址、招标项目的性质、数量、实施地点和时间以及获取招标文件的办法等事项和招标人认为适宜的其他资料;发出投标邀请书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应不少于3家,且该法人或其他组织资信良好,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能力。
3.1.3.7 招标人自行招标的,是否具有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的能力;是否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备案;
3.1.3.9 委托招标代理机构的,招标代理机构是否具有工商营业执照;是否具备编制招标文件、组织评标等相应能力的专业人员;是否在招标人委托的范围内开展招标代理业务,并遵守《招标投标法》关于招标人的规定。
3.1.4 审查依据
3.1.4.1 《招标投标法》第八、九、十、十一、十二、十三、十四、十五、十六、十七条;
3.1.4.2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八、十、十二、十三、十四条;
3.1.4.3 《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国家发改委第16号令);
3.1.4.4 《必须招标的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范围规定》(发改法规规[2018]843号);
3.1.4.5 《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住房城乡建设部第33号令)第四、五、六条;
3.1.4.6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建设部第89号令)第七、八、九、十、十一条;
3.1.4.7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建市规〔2019〕12号)第七、八条。
3.1.4.8 《工程建设项目自行招标试行办法》(国家计委第5号令)第四、五条;
3.1.4.9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建设部第89号令)第十一条;
3.1.4.10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监管的指导意见》(建市规〔2019〕11号)。
3.1.5 审查资料清单
3.1.5.1 招标人需提交工商营业执照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属于工程总承包招标项目的,应提交初步设计审批手续;符合简化手续的政府投资项目,应提供投资决策审批。
3.1.5.2 拟招标工程项目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履行项目审批、核准手续的相关资料;
3.1.5.3 资金来源落实承诺书和政府投资年度计划;3.1.5.4招标事项变更的项目需提供变更手续;
3.1.5.5 采用邀请招标的项目需提供认定资料;
3.1.5.6 招标人自行招标的需提供核准手续,一次自行招标核准手续仅适用于一个工程建设项目。委托招标代理机构的项目需提供委托招标代理合同(协议)和招标代理机构项目组人员资料。其中,招标代理机构应未参加所代理的招标项目中投标或者代理投标,也未对所代理的招标项目的投标人提供咨询,与行政机关和其他国家机关不存在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益关系;招标代理机构项目组中,取得招标职业资格的专业人员不宜少于3个,项目负责人必须具备工程建设类注册执业资格。
3.1.5.7 承诺书:招标人承诺依法依规开展招标工程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并对招标投标活动负首要责任,愿意承担相关法律风险和责任。
3.1.6 监督措施
3.1.6.1 对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监督部门对符合招标条件的,予以确认登记,告知招标人不得出现《河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禁止行为清单》所列行为,并向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推送拟招标工程项目信息。
3.1.6.2 对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监督部门对招标人及工程项目不符合招标条件的,不予受理登记并责令改正。其中对招标人不符合自行组织招标条件或招标代理机构不符合条件的,应责令改正,由招标人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招标事宜或更换招标代理机构。
3.2 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备案
3.2.1 监督对象: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
3.2.2 工作流程
监督部门对招标文件进行备案,实行电子招标的除外。招标人对发售的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的合规性、与招标公告(资格预审公告)发布内容的一致性负责。
3.2.3 监督内容
3.2.3.1 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的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是否采用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会同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制定的标准文本,内容是否符合招标投标法相关规定;
3.2.3.2 招标文件是否如实载明已落实的项目资金来源;
3.2.3.3 是否按照资格预审公告、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规定的时间、地点发售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发售期是否不少于5日;约定的澄清或者修改程序、时限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3.2.3.4 招标文件收取的费用是否超过补偿印刷、邮寄的成本支出或以营利为目的;
3.2.3.5 招标人确定的提交投标文件的时间是否符合规定;招标人是否在招标文件中载明投标有效期;
3.2.3.6 招标文件设有最高投标限价的,是否明确最高投标限价或者最高投标限价的计算方法,是否存在规定最低投标限价现象;招标人是否人为提高或拉低最高投标限价,是否设置了引导不合理报价的条款;
3.2.3.7 进行施工招标时,施工图设计文件明确的工程项目是否按要求采用工程量清单招标;
3.2.3.8以暂估价、暂定金额形式包括在总承包范围内的工程、货物、服务,属于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范围且达到国家规定规模标准,是否依法进行招标;
3.2.3.9 是否存在违法发包的内容,是否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是否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是否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利用划分标段等方式规避招标,是否存在国家发展改革委《工程项目招投标领域营商环境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发改办法规[2019]862号)规定的影响资格预审结果或者潜在投标人投标的内容;是否对列入建筑市场“黑名单”或联合惩戒名单的投标人进行限制;
3.2.3.10 招标文件中对保证金的要求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3.2.3.11 潜在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有异议的,招标人是否按规定答复;
3.2.3.12 施工招标的,是否有满足招标需要的设计文件及其他技术资料;
3.2.3.13 勘察设计招标的,所需的勘察设计基础资料是否收集完成;
3.2.3.14 政府投资项目进行工程总承包招标的,初步设计审批或投资决策审批是否完成;
3.2.3.15 企业投资项目进行工程总承包招标的,项目的核准或者备案是否完成;
3.2.3.16 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是否依法报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备案(实施电子招标的除外)。
3.2.4 监督依据
3.2.4.1 《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九、二十、二十三、二十四条;
3.2.4.2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十五、十六、十七、二十一、二十二、二十三、二十四、二十五、二十六、二十七、二十九、三十二条;
3.2.4.3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规范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的通知》;
3.2.4.4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十八、十九条;
3.2.4.5 《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十、十二、十三条
3.2.4.6 《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第二十六条;
3.2.4.7 国家发展改革委《工程项目招投标领域营商环境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发改办法规[2019]862号)。
3.2.5 招标文件备案的资料清单
3.2.5.1 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
3.2.5.2 招标文件澄清、修改和异议答复等相关材料。
3.2.6 监督措施:对不符合相关规定的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应责令改正并依法处理。
3.2.7 处理依据
3.2.7.1 《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九、五十一条;
3.2.7.2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三、六十四、六十六条。
3.3 资格评审
3.3.1 监督对象: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
3.3.2 工作流程
监督部门在接到投诉举报后或在市场检查中发现资格评审环节问题线索时,应启动对招标人资格评审组织环节的审查。
3.3.3 监督内容
3.3.3.1 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是否组建资格审查委员会审查资格预审申请文件;
3.3.3.2 资格审查委员会及其成员是否合法;
3.3.3.3 资格评审是否按照资格预审文件载明的标准和方法进行;
3.3.3.4 资格评审结束后,招标人是否及时向资格预审申请人发出资格预审结果通知书;
3.3.3.5 通过资格预审的申请人少于3个的,招标人是否依法重新进行资格评审或招标。
3.3.4 监督依据:《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十八、十九条。
3.3.5 审查资料清单
3.3.5.1 资格预审文件、资格预审申请文件;
3.3.5.2 资格审查委员会组建及成员情况、资格预审记录等相关资料;
3.3.5.3 资格预审结果通知书及发放情况等相关材料。
3.3.6 监督措施:监督部门对不符合规定要求的,应责令改正。
3.4 踏勘现场
3.4.1 监督对象: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
3.4.2 工作流程
监督部门在接到投诉举报后或在市场检查中发现踏勘现场环节问题线索时,应启动对招标人踏勘现场组织环节的审查。
3.4.3 监督内容:招标人是否组织单个或部分潜在投标人踏勘项目现场;是否统一解答潜在投标人踏勘现场中的疑问,并有书面记录。
3.4.4 监督依据:
3.4.4.1 《招标投标法》第二十一条;
3.4.4.2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
3.4.5 审查资料清单
3.4.5.1 招标文件;
3.4.5.2 踏勘现场记录(未进行踏勘现场的除外)。
3.4.6 监督措施:监督部门对不符合规定要求的行为,应责令改正。
3.4.7 处理决定依据:《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
3.5 终止招标
3.5.1 监督对象: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3.5.2 工作流程
监督部门对招标人履行终止招标的程序进行监督。
3.5.3 监督内容
3.5.3.1 招标人终止招标,理由是否正当;
3.5.3.2 招标人是否及时发布终止招标公告,告知所有潜在投标人,并对终止招标行为负责;
3.5.3.3 招标人是否退还潜在投标人购买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的费用;
3.5.3.4 已经递交了投标保证金后终止招标的,招标人或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是否及时退还收取的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3.5.4 监督依据
3.5.4.1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一条;
3.5.4.2 《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第四十七条。
3.5.5 审查资料清单:终止招标和退还保证金及利息的相关证明材料。
3.5.6 监督措施:招标人在发布招标公告、发出投标邀请书或者发放招标文件后终止招标,给潜在投标人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无正当理由的,监督部门应责令其改正并处以罚款。
3.5.7 处理决定依据:《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第五十四条。
3.5.8 其他说明
招标人可以终止招标的情况:招标项目所必需的条件发生了变化,可能因国家产业政策调整、规划改变、用地性质变更等非招标人原因而发生的变化;因不可抗力取消招标项目,继续招标将使当事人遭受更大损失。这类原因包括自然因素和社会因素,其中自然因素包括地震、洪水、海啸、火灾;社会因素包括颁布新的法律、政策、行政措施以及罢工、骚乱等。
3.6 开标
3.6.1 监督对象: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运营机构。
3.6.2 工作流程
监督部门在接到投诉举报后或市场检查中发现工程项目开标问题线索时,应启动对开标环节的审查。
3.6.3 监督内容
3.6.3.1 开标会议是否按规定程序进行;开标是否在招标文件确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公开进行;
3.6.3.2 开标地点是否为招标文件中预先确定的地点;
3.6.3.3 开标是否由招标人主持并邀请所有投标人参加;
3.6.3.4 开标时,是否按要求进行投标文件密封情况检查,唱标内容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3.6.3.5 开标时,投标人是否少于3个;
3.6.3.6 投标人对开标有异议的,是否在开标现场提出,招标人是否当场作出答复,并制作记录;
3.6.3.7 开标过程是否记录,存档备查;
3.6.3.8 采用全流程电子招标网上开标的,是否符合电子招标相关规定。
3.6.4 监督依据
3.6.5.1 《招标投标法》第三十四、三十五、三十六条;
3.6.5.2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
3.6.5 审查资料清单
3.6.5.1 投标文件递交接受登记表(采用电子招标投标除外);
3.6.5.2 开标会议程序;
3.6.5.3 异议答复记录;
3.6.5.4 开标会议记录、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的电子数据、记录等相关材料。
3.6.6 监督措施:监督部门对不符合规定要求的开标程序、异议答复等,应责令改正并依法处理。
3.6.7 处理决定依据:《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四、七十七条。
3.7评标委员会组成和成员资格
3.7.1 监督对象:招标人、评标委员会
3.7.2 工作流程
监督部门对评标委员会成员的确定方式、评标专家的抽取活动和开标、评标活动进行监督。监督部门受理投诉举报后或在市场检查中发现问题线索,应启动评标审查。
3.7.3 监督内容
3.7.3.1 评标委员会是否由招标人的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人数是否为五人以上的单数,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是否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建筑工程设计方案评标,建筑专业专家是否不少于技术和经济方面专家总数的三分之二;是否排斥招标人代表参与评标委员会;
3.7.3.2 一般招标项目其评标委员会成员是否从评标专家库内相关专业的专家名单中随机抽取方式确定;
3.7.3.3 评标委员会专家成员专业构成是否符合要求;
3.7.3.4 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机构对抽取评标专家的合规性和保密性是否符合要求;
3.7.3.5 是否有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人进入相关项目的评标委员会;
3.7.3.6 评标委员会成员的名单是否泄露;
3.7.4 监督依据
3.7.4.1 《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七条;
3.7.4.2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六、四十七条;
3.7.4.3 《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住房城乡建设部第33号令)第十六条。
3.7.5 审查资料清单
3.7.5.1 评标委员会专家成员抽取记录;
3.7.5.2 评标委员会的专家成员名单;
3.7.5.3 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的电子数据及记录。
3.7.6 监督措施:对不符合规定要求的,监督部门应责令改正并依法处理。
3.7.7 处理依据:《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条。
3.7.8 其他说明
监督部门对评标委员会成员的确定方式、评标专家的抽取活动和开标、评标活动进行监督,可以采取事前审核或者现场监督等方式,如派员现场监督专家抽取,被抽取专家报经监督部门审查同意(采用电子招标投标除外)等,但并不意味着必须采取这一方式。
3.8 评标
3.8.1清标
3.8.1.1 投标人资格
3.8.1.1.1 监督对象:投标人
3.8.1.1.2 监督内容
3.8.1.1.2.1 投标人是否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资格条件;
3.8.1.1.2.2 投标人是否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能力;
3.8.1.1.2.3 投标人是否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投标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是否参加同一标段(或未划分标段的同一项目)投标;
3.8.1.1.2.4 投标人发生合并、分立、破产等重大变化的,是否及时书面告知招标人;
3.8.1.1.2.5 联合体投标的各方是否均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相应能力;
3.8.1.1.2.6 由同一专业的单位组成的联合体是否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单位确定资质等级;
3.8.1.1.2.7 联合体是否签订共同投标协议,明确约定各方拟承担的工作和责任,并将共同投标协议连同投标文件一同提交投标人;
3.8.1.1.2.8 联合体中标的,联合体各方是否共同与招标人签订合同,就中标项目向招标人承担连带责任;
3.8.1.1.2.9 接受联合体投标并进行资格预审的,联合体是否在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前组成;
3.8.1.1.2.10 资格预审后联合体是否发生增减、更换成员的情形;
3.8.1.1.2.11 联合体各方在同一招标项目中,是否以自己名义单独投标或者参加其他联合体投标。
3.8.1.1.3 监督依据
3.8.1.1.3.1 《招标投标法》第二十五、二十六、三十一条;
3.8.1.1.3.2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三十七、三十八条。
3.8.1.1.4 审查资料清单
3.8.1.1.4.1 招标文件;
3.8.1.1.4.2 投标文件;
3.8.1.1.4.3 评标委员会清标意见。
3.8.1.1.5 监督措施:对资格不符合要求的投标人,可判定投标无效。
3.8.1.1.6 处理依据:《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三十七、三十八条。
3.8.1.2 投标文件的提交、修改、补充
3.8.1.2.1 监督对象:投标人
3.8.1.2.2 监督内容
3.8.1.2.2.1 投标人是否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将投标文件送达投标地点;
3.8.1.2.2.2 投标人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补充、修改或者撤回已提交的投标文件是否书面通知招标人;
3.8.1.2.2.3 采用电子招标的,投标人是否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完成投标文件的传输递交、补充、修改或撤回。
3.8.1.2.3 监督依据
3.8.1.2.3.1 《招标投标法》第二十八、二十九条;
3.8.1.2.3.2 《电子招标投标办法》第二十七条。
3.8.1.2.4 审查资料清单
3.8.1.2.4.1 投标文件或补充、修改、撤回证明材料;
3.8.1.2.4.2 投标文件递交接收登记表。
3.8.1.2.4.3 监督措施:监督部门对不符合规定的,可以作出以下处理决定:招标人可以拒收投标文件;视为投标人撤回投标文件。
3.8.1.2.5 处理依据
3.8.1.2.5.1 《招标投标法》第二十八、二十九条;
3.8.1.2.5.2 《电子招标投标办法》第二十七条。
3.8.1.3 串通投标、以他人名义投标或弄虚作假
3.8.1.3.1 监督对象:投标人、招标人、评标委员会
3.8.1.3.2 监督内容
3.8.1.3.2.1 投标人之间是否存在串通投标或视为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的行为;
3.8.1.3.2.2 招标人与投标人之间是否存在串通投标;
3.8.1.3.2.3 投标人是否与招标代理机构存在串通投标情形;
3.8.1.3.2.4投标人是否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
3.8.1.3.2.5 投标人是否以他人名义投标;
3.8.1.3.2.6投标人是否存在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行为。
3.8.1.3.3 监督依据
3.8.1.3.3.1《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二、三十三条;
3.8.1.3.3.2《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九、四十、四十一、四十二条;
3.8.1.3.3.3《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串(围)标行为认定和处理的暂行规定》(豫建[2011]179号)第五、六条。
3.8.1.3.4审查资料清单
3.8.1.3.4.1招标文件发售、投标、开标等相关资料;
3.8.1.3.4.2评标相关资料;
3.8.1.3.4.3 公示期间有关事项的异议投诉材料;
3.8.1.3.4.4其他投标相关材料。
3.8.1.3.5 监督措施:对存在串(围)标行为的监督对象,可以作出以下处理:取消投标资格,中标无效,依法作出处罚和其他处理。
3.8.1.3.6 处理依据
3.8.1.3.6.1 《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五十三、五十四、五十六条;
3.8.1.3.6.2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七、六十八、六十九条;
3.8.1.3.6.3《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串(围)标行为认定和处理的暂行规定》(豫建[2011]179号)。
3.8.1.3.7其他说明
评标环节显示“投标文件制作机器码一致”的预警信息的,涉嫌串标的投标人,做以下处理:
1.如果其串通投标的认定结果不影响最终中标结果的,则按规定做好中标公示;
2.如果其串通投标的认定结果可能会影响中标结果的,则在行政监督部门作出明确认定前,应当暂停招标投标工作;
3.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明确规定“投标文件制作机器码一致可直接废标的”,依照招标文件执行,按串通投标的认定结果不影响最终中标结果做好中标公示。
3.8.2 投标文件评审
3.8.2.1 监督对象:评标委员会。
3.8.2.2 监督内容
3.8.2.2.1 投标人是否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投标文件是否对招标文件提出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
3.8.2.2.2 招标项目属于建设施工的,投标文件内容是否包括拟派出的项目负责人与主要技术负责人的简历、业绩和拟用于完成招标项目的机械设备等;
3.8.2.2.3 投标人根据招标文件载明的项目实际情况,拟在中标后将中标项目的部分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进行分包的,是否在投标文件中载明;
3.8.2.2.4 投标人是否以低于成本的报价竞标。
3.8.2.3监督依据:《招标投标法》第二十七、三十、三十三条。
3.8.2.4 审查资料清单
3.8.2.4.1 投标文件;
3.8.2.4.2 招标文件及其评标办法;
3.8.2.4.3 评标委员会清标名单。
3.8.2.5 监督措施:对投标文件违反规定的投标人,可否决其投标。
3.8.2.6 处理决定依据
3.8.2.6.1 《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二、五十四条;
3.8.2.6.2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一、五十二、七十一条。
3.8.3 评标过程及评标委员的评标行为
3.8.3.1监督对象:招标人、评标委员会。
3.8.3.2 监督内容
3.8.3.2.1招标人是否采取必要的措施,确保评标在严格保密的情况下进行;
3.8.3.2.2 是否存在非法干预、影响评标过程的行为,是否填写《 河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 “打招呼”现象登记表》;
3.8.3.2.3 评标委员会是否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客观、公正的对投标文件提出评审意见;
3.8.3.2.4 投标文件的澄清、说明是否符合相关规定;
3.8.3.2.5 评标委员会是否存在法律禁止的不客观、不公正履行职务行为;
3.8.3.2.6评标委员会否决投标是否符合法律和招标文件的规定;
3.8.3.2.7评标委员会是否在评标完成后,向招标人提交经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签字的书面评标报告,并推荐合格的中标候选人。
3.8.3.3监督依据
3.8.3.3.1《招标投标法》第三十八、三十九、四十、四十二、四十四条;
3.8.3.3.2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九、五十一、五十二、五十三条;
3.8.3.3.3《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第四十、四十三、四十四、四十五条。
3.8.3.4审查资料清单
3.8.3.4.1 评标资料;
3.8.3.4.2评标委员会向招标人提交的中标候选人名单;
3.8.3.4.3评标委员会提交的书面评标报告。
3.8.3.5 监督措施:监督部门对不符合规定的行为,可以作出以下处理决定:责令改正;依法处理。
3.8.3.6处理决定依据
3.8.3.6.1《招标投标法》第五十六条;
3.8.3.6.2《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七十一、七十二条。
3.8.3.7 其他说明
3.8.3.7.1评标报告应包括的内容:基本情况和数据表;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开标记录;符合要求的投标一览表;否决投标情况说明;评标标准、评标方法或者评标因素一览表;经评审的价格或者评分比较一览表;经评审的投标人排序;推荐的中标候选人名单与签订合同前要处理的事宜;澄清、说明纪要等。
3.8.3.7.2中标候选人: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应当不超过3个。招标人可以根据招标项目的特点和实际需要从中标候选人中确定中标人,中标人应满足《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的两项中标条件。
3.8.3.7.3 招标人实行评定分离方法确定中标人的,评标委员会在评标报告中应对投标文件的技术、质量、安全、工期的控制能力等因素提供技术咨询建议,向招标人推荐合格的3-5名中标候选人。由招标人按照科学、民主决策原则,建立健全内部控制程序和决策约束机制,根据报价情况和技术咨询建议,择优确定中标人。
3.9中标公示及发放中标通知书
3.9.1 监督对象:招标人和招标代理机构、中标人。
3.9.2监督内容
3.9.2.1 招标人自收到评标报告之日起3日内是否公示中标候选人,公示期是否少于3日;
3.9.2.2 公示中标候选人应当公示的内容是否符合规定;国有资金占控股或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项目是否确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
3.9.2.3 对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提出的异议是否按规定答复;
3.9.2.4 中标候选人的经营、财务状况发生较大变化或者存在违法行为,招标人认为可能影响其履约能力的,是否在发出中标通知书前由原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标准和方法审查确认;
3.9.2.5中标人确定后7日内招标人是否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并同时告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
3.9.2.6 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招标人是否改变中标结果或者中标人放弃中标项目的是否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3.9.2.7 招标人自确定中标人之日起15日内,是否向有关行政监督提交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
3.9.3 监督依据
3.9.3.1 《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五、四十七条;
3.9.3.2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四、五十五、五十六条;
3.9.3.3 《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发布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10号)第六、十五条;
3.9.3.4 《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第四十七、四十八条。
3.9.4 审查资料清单
3.9.4.1 中标候选人公示记录,中标结果公示记录;
3.9.4.2 异议答复材料;
3.9.4.3 中标通知书;
3.9.4.4 招投标情况书面报告。
3.9.5 监督措施:监督部门对不符合规定要求的,应责令改正,并依法处理。
3.9.6 处理决定依据
3.9.6.1 《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七条;
3.9.6.2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三条;
3.9.6.3 《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第五十六条;
3.9.6.4 《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发布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第十八条、第二十条。
3.10合同
3.10.1 监督对象:招标人、中标人。
3.10.2 监督内容
3.10.2.1 招标人是否在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招标文件、中标人的投标文件、中标通知书与中标人订立书面合同;
3.10.2.2 招标人是否存在与中标人另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的行为;
3.10.2.3 合同中对保证金的约定是否符合国家相关要求;
3.10.2.4 招标人是否在签订合同5日内向中标人和未中标的投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3.10.2.5 招标文件要求中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的,中标人是否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交,履约担保金额是与招标文件的要求一致;招标人是否向中标人提供业主工程款支付担保;
3.10.2.6中标人是否向他人转让中标项目,是否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向他人转让。
3.10.3 监督依据
3.10.3.1 《招标投标法》第四十六、四十八条;
3.10.3.2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五十八、五十九条;
3.10.3.3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二十四条
3.10.3.4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监管的指导意见》(建市规〔2019〕11号)。
3.10.4 审查资料清单
3.10.4.1 招标文件;
3.10.4.2 投标文件;
3.10.4.3中标通知书;
3.10.4.4 合同;
3.10.4.5 投标保证金退还证明材料;
3.10.4.6 交纳保证金或保函证明材料。
3.10.5 监督措施:监督部门对合同内容不符合规定的,应责令改正,并依法处理。
3.10.6处理决定依据
3.10.6.1 《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九、六十条;
3.10.6.2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三、七十四、七十五、七十六条。
3.11 异议和投诉
3.11.1 异议
3.11.1.1 监督对象: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
3.11.1.2 工作流程
监督部门在受理招标工程项目投诉后,对招标人处理异议答复进行监督和投诉处理。
3.11.1.3 监督内容
3.11.1.3.1 潜在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资格预审文件或招标文件有异议的,是否在规定时间内提出;招标人是否按期作出答复;作出答复前,招标人是否暂停招标投标活动;
3.11.1.3.2 投标人对开标有异议的,是否在开标现场提出;招标人是否当场作出答复;
3.11.1.3.3 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评标结果有异议的,是否在中标候选人公示期间提出;招标人是否按期作出答复;作出答复前,招标人是否暂停招标投标活动。
3.11.1.4 监督依据:《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二、二十三、四十四条。
3.11.1.5 审查资料清单
3.11.1.5.1 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的异议材料;
3.11.1.5.2 招标人答复材料。
3.11.1.6 监督措施:监督部门对招标人答复不符合规定的,可以作出以下处理决定:予以纠正;依法处理。
3.11.1.7 处理决定依据:《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七十七、八十一条。
3.12.2 投诉
3.12.2.1 被监督主体:行政监督部门、投诉人、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评标委员会及成员。
3.12.2.2 工作流程
监督部门受理招标工程项目投诉后,对招标人招标工程项目招标活动进行调查。
3.12.2.3 监督内容
3.12.2.3.1 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的时间是否合法;
3.12.2.3.2 投诉人提交的投诉书是否符合规定,是否有明确的请求和必要的证明材料;
3.12.2.3.3 投诉人就异议事项的投诉,是否先向招标人提出异议;
3.12.2.3.4 投诉人是否存在捏造事实、伪造材料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进行投诉的情形;
3.12.2.3.5 投诉人要求撤回投诉的,是否以书面形式在投诉处理决定作出前提出并说明理由;行政监督部门是否决定准予撤回;
3.12.2.3.6 行政监督部门收到投诉是否在规定时间内决定是否受理投诉并书面告知投诉人;
3.12.2.3.7 行政监督部门受理投诉的,是否在规定时间内作出书面处理决定;
3.12.2.3.8 行政监督部门对投诉是否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3.12.2.4 监督依据
3.12.2.4.1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六十一条;
3.12.2.4.2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
3.12.2.5 审查资料清单
3.12.2.5.1 投诉书及相关证明材料;
3.12.2.5.2 行政监督部门调查时查询的文件、资料等。
3.12.2.6 监督措施:监督部门对投诉事项进行审查,按照相关规定作出投诉处理决定。
3.12.2.7 处理决定依据
3.12.2.7.1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第二十六、二十七、二十九条;
3.12.2.7.2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七、七十八、七十九、八十一条。
3.12.2.8 其他说明
3.13.2.8.1 投诉人包括:拟招标的工程项目潜在的投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
3.13.2.8.2 与拟招标的工程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无直接利害关系的其他人,可以对招标投标中的违法行为进行揭发、检举,但不属于本条规定的提出异议或进行投诉的主体。
4.信用管理
4.1 监督对象: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投标人、评标委员会成员、投诉人。
4.2 工作流程
4.2.1 对监督对象作出处罚的监督部门负责进行信用记录,通过省级建筑市场监管一体化工作平台向社会公布相关信息;
4.2.2 被列入建筑市场主体“黑名单”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监督部门通过省级建筑市场监管一体化工作平台向社会公布相关信息;
4.2.3 省级监督部门通过省级建筑市场监管一体化工作平台,将建筑市场主体“黑名单”推送至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
4.3 监督内容:监督对象违法违规行为是否符合信用管理要求被记录不良信用,是否通过公开公示、政务共享、授权查询等方式披露。
4.4 监督依据
4.4.1 《招标投标法》第六十二、六十三条;
4.4.2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九、八十、八十一条;
4.4.3 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快推进失信被执行人信用监督、警示和惩戒机制建设的意见》;
4.4.4 《河南省社会信用条例》;
4.4.5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市场信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建市[2017]241号);
4.5 公布信息内容
监督对象单位名称、机构代码、个人姓名、证件号码、行政处罚决定、列入部门、管理期限等。